《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3月1日起施行
- 點擊數:0次
- 發布時間:2021-04-16 15:20:47
1月13日,市政府印發《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淄政字〔2021〕4號),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自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是對2007年《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63號令)的重新修訂和對中央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共分五章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四項內容:一是污水處理費征管主體為排水主管部門,即主城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其他區縣由其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二是跨區域排水征繳權限,屬于跨區域排放污水的,應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三是開發區、工業園區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四是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該《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理順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管體制,減輕污水處理費收不抵支的財政難題,從而保障淄博市污水處理事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淄政字〔202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641號)《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主城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征收,征收范圍包括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其他區縣由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
第四條 向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跨區域排放的,應當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標準按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核定的服務費執行。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處理工業污水范圍明確、污水排入專屬排污管網,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三)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市及區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直接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四)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建設施工項目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不再另行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公共供水企業、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于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上月實際售水量、用水量(排水量)和代征、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確認征繳數額后,向公共供水企業、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辦理資金征繳。
第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由市及區縣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3%范圍內確定。市級按1.5%執行,各區縣可自行研究確定。
持有《特困職工證》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來水每戶每月用水量不超過8立方米的,按征收標準的50%收費;每戶每月用水量超過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標準收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發改、生態環境部門協商一致后,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并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要求,定期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及區縣發改、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發改、審計、生態環境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區縣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分別報市財政、發改、住建、城管、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如遇上級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應及時評估修訂。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依據、目的)
2014年12月,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并印發了《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以下稱《部管理辦法》),省級并未按要求制定我省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而我市現行的《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63號令)是2007年制定出臺的,與《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已不相適應。據此,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2020〕第45號要求,淄博市財政局、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共同起草了《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污水處理費屬中央設立的收費項目,我市《實施辦法》以《部管理辦法》為基礎,借鑒《成都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細則》、《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據了解,我省其他市尚未新出臺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一)明確了征收主體和范圍。由原水利局水資辦負責,調整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即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征收,征收范圍包括張店區、高新區、經開區;其他區縣、功能區由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
(二)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繳納義務人包括向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三)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不再另行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
(四)按照“按月征收、全額上繳”的原則,明確、細化了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收繳污水處理費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三、《實施辦法》施行后的主要變化
(一)污水處理費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再作為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二)明確了跨區域排水征繳權限。跨區域排放的,應當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
(三)明確了園區及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處理工業污水范圍明確、污水排入專屬排污管網,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四)為保障對建設施工項目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的正常開展,使征收工作具有可操作性,進一步明確了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四、其他
關于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問題,由市及區縣按照國家有關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研究確定,因此在《實施辦法》中不做具體規定,具體由發改、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另行發文。